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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海事局关于公布并联办理政务事项的通告
- 分类:行业新闻
- 作者:
- 来源:
- 发布时间:2021-05-10 13:19
- 访问量:
【概要描述】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水平,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《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》的要求,现将辽宁海事局并联办理政务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 并联办理政务事项 (一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所有权登记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和连续概要记录签发。 (二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登记。 (三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。 二、 有关要求 (一)上述并联办理政务事项由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(负责国际航行船舶)及各分支海事局(负责国内航行船舶)受理。 (二)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并联办理。 (三)并联办理中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、提交材料、办理依据、办理时限与《海事政务服务指南》一致。 特此通告。
辽宁海事局关于公布并联办理政务事项的通告
【概要描述】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水平,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《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》的要求,现将辽宁海事局并联办理政务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 并联办理政务事项
(一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所有权登记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和连续概要记录签发。
(二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登记。
(三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。
二、 有关要求
(一)上述并联办理政务事项由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(负责国际航行船舶)及各分支海事局(负责国内航行船舶)受理。
(二)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并联办理。
(三)并联办理中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、提交材料、办理依据、办理时限与《海事政务服务指南》一致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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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1-05-10 13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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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水平,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《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》的要求,现将辽宁海事局并联办理政务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 并联办理政务事项
(一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所有权登记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和连续概要记录签发。
(二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登记。
(三)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船舶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。
二、 有关要求
(一)上述并联办理政务事项由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(负责国际航行船舶)及各分支海事局(负责国内航行船舶)受理。
(二)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并联办理。
(三)并联办理中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、提交材料、办理依据、办理时限与《海事政务服务指南》一致。
特此通告。
辽宁海事局
2021年5月8日